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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登二中学籍管理制度

2007年09月23日 23:22:20 来源:永登县第二中学 访问量:2368

永登二中学籍管理制度

 

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总 则

第一条 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强化学校管理,制止学生非正常流动,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依《兰州市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
第二条  凡我校学生招生、入学、借读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、毕业等,均按本规定执行。

第二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

第一条         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进行新生招生工作,公开录取条件,公开录取新生名单。

第二条         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,由教导处填写录取通知书,由毕业学校派专人领取或个人凭有效证明领取。

第三章       入学、学籍

第三条         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,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,办理入学注册手续。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,应办理延期报到手续,两周内不能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四条         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,教导处按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学号编制学生档案花名册,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批准,取得学籍,同时建立新生档案。

第四章         

第五条         学校在完成招生计划后,原则上不接收借读学生,特殊情况需在我校借读者,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校研究同意后,办理借读手续,但不编入学籍,不发给毕业证书。

第六条         所有在我校借读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与正式在校学生同等对待。

第七条         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外出借读,确需在处校借读的学生,由家长写出书面申请,班主任签注意见,报教导处批准,同时办理在外校借读手续。学生在外借读期间,每学期开学报到之日,必须到原班主任处注册,否则按自动放弃学籍对待。

第五章       

第八条         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或住家迁移等原因,不能就近入学的学生准予转学。

第九条        在完成学校招生计划之后,原则上不接受转学学生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,可按借读生对待,借读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,由家长提出申请,班主任提出意见,教导处审核,校长签字,办理转学手续,取得学籍。

第十条        本校学生转往外校,应由家长提出申请,班主任签字并附相关证明,经教导处审核,校长签字,方可转出。凡正常转出的学生,学校要收回学生证、借书证,并由班主任将学生在校期间的档案材料记载完毕,供学生本人提档。

第十一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正在休学的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。

第六章       休学、复学

第十二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要求休学者,由家长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等有关单位证明,班主任签注意见,经教导处审查核实,校长批准,予以办理休学手续。

第十三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休学期一般为一年,休学期间保留学籍,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,凡家长提出申请,并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,经教导处审核,校长批准,准予复学,复学时在休学时的对应班级学习,如无对应班级,则由教导处另行安排。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学者,经学生及家长申请,学校批准,可延续休学一年。休学期满,超过一个月未办复学手续或延续一年仍不能复学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七章       退 

第十四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我校学习能力,由家长写出申请,提供有关证明,班主任签字,教导处审核,校长批准,方可办理退学手续,注销学籍。

第十五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学生三天之内未能到校上课,由班主任按正常情况与家长联系询问。学生连续三天以上未能到校上课,班主任必须及时通知家长。学生连续旷课时间超过一月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八章        

第十六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应届初中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,由教导处编制《毕业生花名册》报主管部门审批后,发给全市统一监制的毕业证书。学习期满,未取得毕业资格,又不符合留级条件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。

第十七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,达到以下四项标准,准予毕业:

 1、思想品德合格(含在校期间处分已撤销者);

 2、高中毕业会考及考查科目成绩合格(含补考合格);

 3、体育教育合格;

 4、劳动和社会实践达到规定标准。

 高中学生达到毕业标准,由教导处编制毕业生花名册,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,颁发全省统一鉴制的《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》。

第十八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,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项标准中,有一项达不到者,由教导处报主管部门审批,发给《甘肃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》。

第十九条           经学校批准,学生因病或因故中途退学,可发给肄业证明,凡未经批准自动退学者,不发给学历证明。

第二十条           学生毕业由班主任填写《永登县初中毕业生登记表》、《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》,由教导处审核,建立毕业生档案。

第九章       学籍档案管理

第二十一条  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

初中学生学籍档案材料主要有:1、学籍卡;2、初中毕业生登记表;3、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;4、社会实践表;5、《甘肃省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》;6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学生体育合格证》;7、其他。

高中学生学籍档案材料主要有:1学籍卡;2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;3会考成绩登记卡;4转学证明材料;5学生奖惩材料;6社会实践证明材料;7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;8体育合格证;9学生体质健康卡;10其他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负责,设立档案室,健全规章制度,并由专人保管。学籍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,认真做好管理工作,接受教导主任、校长的检查、指导。由于过失造成损失的,追究管理人员及负责人责任。

 

编辑:张学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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